物业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向业主收费,法院判了!
2024-10-24 10:40:2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罗琳 | 点击量:11965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罗琳)
近年来,不少公司、企业职务侵占犯罪频发职员或管理层利用账务上的处理技巧非法窃取资财。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近日,北湖法院审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2016年10月,被告人唐某入职郴州某物业任工程部主管,2018年升职为物业副经理,主要职责是管理小区的工程维修的和收取物业费,及代收公司停车费。唐某由于好赌欠债较多,于是就想用业主的停车费和物业费来归还债务。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底期间,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该小区20多名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和停车费,用来归还自己的外债和日常开销。
经审查,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公司财物共计8494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本院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四千九百四十八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法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发展壮大,对民营企业反腐逐渐成为当下的热点,不论企业高管还是员工都需要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陷入刑事风险的境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被告人唐某身为公司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将单位的财务转化为私有的行为,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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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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